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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行業新聞 法律法規公告通知
      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怎么罰?住建部明確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10月28日消息,為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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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辦法》指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使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行政效率、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注冊執業證書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裁量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2年內再次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四)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文 件 原 文


      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

      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工程建設領域行使法定的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本辦法所稱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通過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后果影響大小,合理劃分不同檔次違法情形,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未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可以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使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行政效率、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二)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注冊執業證書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三)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需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及時將行政處罰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直接發現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不影響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作出行政處罰,并需要處以罰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程建設違法行為導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故發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被批準后向7個工作日內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移送案件證據材料;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下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處罰建議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移送案件證據材料。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和證據材料后,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補充調查,也可以直接調查取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該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集中行使部機關行政處罰權工作規程的通知》(建督〔2017〕96號)履行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辦事大廳欄目公示,并記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履行停業整頓處罰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應當考慮必要的文書制作、送達、合理范圍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過處罰決定作出后7個工作日。


      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已經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對其實施責令停業整頓處罰時,應當在折抵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期限后,確定停業整頓的履行期限。


      第十二條 停業整頓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對于設計、監理綜合類資質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工程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范圍是企業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


      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處罰的范圍是相應執業資格注冊的全部專業。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裁量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2年內再次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四)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成立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專家委員會,對重大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提供咨詢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適時對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的實施情況,以及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實施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以及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應當參照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制定相應基準。

      第十七條 在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兑幏蹲》砍青l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建法〔2011〕6號)同時廢止?!蹲》砍青l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建法〔2015〕37號)與本辦法和《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為準。




      附上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注冊人員基準。



      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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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執業人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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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注冊執業人員指: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化工工程師等)、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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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注冊執業人員指: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化工工程師等)、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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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注冊執業人員指: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化工工程師等)。

      來源 ▎住建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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